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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安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提升我市建筑工地升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工地使用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桥(门)式起重机等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由使用单位组织监理、安装和出租等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DBJT15-73-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等国家、广东省有关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建筑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应符合《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等国家、广东省有关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建筑工地使用的桥(门)式起重机检验检测应符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等国家、广东省有关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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