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安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提升我市建筑工地升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工地使用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桥(门)式起重机等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由使用单位组织监理、安装和出租等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DBJT15-73-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等国家、广东省有关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建筑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应符合《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等国家、广东省有关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建筑工地使用的桥(门)式起重机检验检测应符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等国家、广东省有关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