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质安〔2015〕25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改革,强化建材和工程实体检测监督管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全市在建工程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开展巡查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方式
我局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承担具体抽检工作,由市检测中心成立专门的巡查抽检组,会同监督执法人员,采取不预先告知、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全市在建工程和搅拌站的建材、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进行抽检。对于应送回实验室检测的,巡查抽检组与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共同抽取样品,不得接收受检单位已经制作好的样品;同一样品抽取两组,一组用于检测,一组作为留样以备复检;样品应在当天送回市检测中心收样室登记存放。对于工程实体等需现场检测的,巡查抽检组与监督执法人员确定抽检部位、相关技术参数和检测时间后,由市检测中心派出相应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二、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处理
(一)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时,对尚未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和就地封存,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协商,做出销毁或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然后依据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应有影像、照片等佐证材料;如已使用到工程中,应立即暂停施工,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评估确定处理方案,处理完毕后方可复工。
(二)抽检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停工整改,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处理,整改完成后应经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三)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三、异议处理
各方责任主体对抽检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申请复检,接到复检申请后,我局将安排市检测中心会同质监机构、各方责任主体共同见证复检,复检以还原取样和检测过程为原则。在实验室进行的复检应使用留样,不重新取样。对于现场检测的项目,复检应在原位或原构件进行。复检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市检测中心应将结果抄报局质安处、质监机构并通知工程相关责任主体。
四、抽检工作要求
巡查抽检是我局开展巡查督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见证送检、监督抽检基础上开展的质量抽检,是落实《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和《深圳市住房建设系统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巡查抽检组进入施工(搅拌站)现场进行抽检,根据巡查抽检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配合或阻挠抽检工作,违者将予以通报并在媒体曝光。
联系人:李衍航,联系电话:83788608、13902482403;谭清,联系电话:83785030。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