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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及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624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源头和关键。目前,建设工程设计为了赶进度、求效益,忽视设计文件质量,随意变更,造成设计阶段造价失控,导致建设投资浪费严重。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概预算,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对概、预算控制负总责。

  二、工程项目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设计方案及概算,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概算调整非合理、必要的,概算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未经批准先实施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直接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设计单位需按照批复的工程总概算进行限额设计的条款,及因设计单位原因调增概算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书面告知设计单位。

  四、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需求进行设计,避免过分追求外观形象“奇形怪状”和“华而不实”、忽视建筑功能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的功能性、经济性、可实施性和可维护性进行审查,避免设计文件的错、漏、碰、缺。

  五、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总概算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六、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变更的责任单位,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修改后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并超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先自行或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七、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鼓励行业协会按照“与造价脱钩,与市场接轨”的原则,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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