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质安〔2024〕22号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各建设工程施工、城镇燃气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近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96号),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开展企业安全费用统计数据直报工作。为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报送范围
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等企业。
(二)报送方式
企业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业务系统“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上报系统(https://www.mem.gov.cn/fw/ywxt/)”,联网直报。
(三)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结余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报送时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实行定期报送。202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统计数据为首次填报,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以后年度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统计数据的报送。另有统计频次调整的,按照具体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报送。
二、工作分工
建设工程施工、城镇燃气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填报工作,请各区(新区,合作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填报,有关行业协会协助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安全生产费用统计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