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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道路挖掘管理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道路挖掘管理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06日

关于加强道路挖掘管理 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强道路挖掘管理,减少市政道路工程无序开挖和施工扰民,进一步提升全市市政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质量年”的有关工作部署,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统筹。建立全市市政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交警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建筑工务署及各区(新区、合作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市地铁集团、水务集团、燃气集团、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政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市政工程建设的综合规划等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

  联席会议由分管市交通运输局的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由负责联系市交通运输局的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通知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二、合力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沟通协调,打破行业壁垒,消灭信息孤岛,同心协力,共同抓好抓紧落实,共同推进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提升。

  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加强市政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立项管理。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类市政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市公安交警局应加强市政工程占道施工的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监管。各区(含新区、合作区)应承担市政工程的属地管理责任。

  交通、水务、城管、地铁、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履行好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地下管线建设过程跟踪测量,确保新建地下管线数据准确性,强化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统一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在市政工程立项阶段,应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获取项目相关信息,加强立项审查,全面统筹涉及道路挖掘的项目的立项。在多规合一审查工程完成后,应公示规划建设规模、工程范围、建设周期等相关信息,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应根据我市城市规划,严格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应加强占道施工期间的交通疏解、交通组织设计审查。凡一次性新改建、大修城市道路项目的,必须按规划要求设计,对地下管网及道路附属设施提出统筹规划建设要求,应同步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和多功能杆建设,做到一次建成,一步到位。

  四、严控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各区应统筹编制和落实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凡同一道路同期挖掘的工程,必须统筹一并实施,避免反复开挖,占用挖掘许可决定书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抄送项目所在街道办。

  五、科学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应统筹市政工程施工挖掘时序,对同一路段存在交叉施工的,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协调施工时序,做到同期施工、统一恢复;对同一片区施工且影响市民交通出行的,必须统筹施工、分批挖掘。

  交通、水务、城管、地铁、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对设计方案、绿化方案、施工方案、交通疏解方案等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保证设计科学、选材合理、经济可行,并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避免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

  六、提升标准。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交通、水务、城管、地铁、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督促工程各方主体严格落实相关标准;统一市政工程执法标准,完善市政工程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七、文明施工。交通、水务、城管、地铁、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体责任,督导施工单位严格以下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一)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应在工点围挡醒目位置做好施工信息公示告知,公示信息应至少包括:工程名称、参建各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施工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及噪声等投诉举报电话。

  (二)严格执行《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要求,做到围挡、出入口等临时设施标准化,保证施工围挡连续安全牢固,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统一整洁美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中午或夜间施工噪声许可和信息公开制度。居民区、学校、写字楼等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严禁中午或夜间进行高噪音作业。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应经批准取得环保部门施工噪声作业证明,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

  (四)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易起尘物料以及砂、石等散料应使用合格防尘网100%覆盖,现场裸露泥地应采用绿植或合格防尘网100%覆盖,电力线路周边范围应消除防尘网外飘隐患,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对干燥易起尘施工作业面,应采用洒水喷淋等湿式作业法进行施工。

  (五)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严格自检、互检、交接检查程序。各类设施设备、组件及材料进场,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各工序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加强对成品、半成品应质量保护。

  (六)强化既有地下管线保护,全面落实地下管线保护“6个100%”措施(动土前,100%探明地下管线;100%签订管线保护协议;土方开挖项目100%配备管线工程师;动土前,100%开展现场交底;100%制定管线专项保护施工方案;100%实施动土开工令)。

  八、保障安全。各区应成立道路挖掘协调工作组,负责督导道路挖掘区域内的交通疏解、交通安全等工作。对影响交通的重点问题和市民反映的焦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了解和沟通协调,并派员现场协助交通疏导。

  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安全防护设置,定期巡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九、对标完善。交通、水务、城管、地铁、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适时组织对所有负责投资建设的在建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违法文明施工要求以及未落实有关市政工程管理和技术标准、噪音扰民、扬尘污染防治不达标、违规占道和阻碍正常交通等情形要立行立改。建立倒查机制,对未按规范、规定实施占道施工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十、严格执法。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行业管理;各区应加强属地监管。

  市、区两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市政工程施工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市政工程施工巡查和执法力度,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零容忍”的执法原则,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违反第七条文明施工规定或落实有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不到位的,责令依法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他惩戒措施。

  十一、智慧监管。市住房建设局统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加快推进监管平台行业模块开发,各区应主动对接推进市、区协同的区级监管系统,逐步涵盖水务、城管、交通等工程领域建设监管,实现全市建设工程智能化监管全覆盖,推进施工、检验、验收、移交等等阶段无缝衔接,尽量缩短施工占道影响,提升监管效能。

  市住房建设局、各区应积极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全部入廊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

  交通、水务、城管、地铁、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创新市政工程施工工艺和工法。大力推广应用地铁特殊地段明挖工点全封闭施工工艺,不断优化市政工程顶管、箱涵顶进等施工工法,减少明挖开挖等施工扰民;优先应用工具式、装配式等施工技术,提升市政工程施工经济与社会效益。

  本措施自2019年1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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