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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1〕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固定消纳场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以下简称固定消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三条 固定消纳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活动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运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固定消纳场消纳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制定固定消纳场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负责市属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本区固定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固定消纳场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固定消纳场依法进行审批。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固定消纳场建设应当符合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要求。固定消纳场应当统一规划设计,有条件地鼓励分期建设,合理缩短固定消纳场用地使用年限。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第九条 固定消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区域不得作为固定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熔岩洞区;

  (五)其他依法不能设置固定消纳场的区域。

  经规划确定的固定消纳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各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固定消纳场为区属固定消纳场,由固定消纳场所在辖区的区政府确定区属固定消纳场的建设单位;固定消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固定消纳场,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市属固定消纳场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社会投资固定消纳场项目时,应当遵循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审批程序。政府投资的固定消纳场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开展固定消纳场建设工作。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市场信誉好、管理能力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固定消纳场项目开工前,获得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建设、水务等部门的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组织勘察、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固定消纳场建设施工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出具报告等,确认符合开工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介入固定消纳场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闲置固定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固定消纳场或者改变用途。

  因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原因无法继续消纳需要关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消纳三十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固定消纳场被列入封场名单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性评估,对堆体、挡土坝进行整体稳定性勘察及评价,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封场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并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消纳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继续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确认固定消纳场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中安全稳定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移交原土地权属单位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包括固定消纳场正式消纳前的建设施工,消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封场过程中的复垦(复绿)等全部建设施工活动。

  第十六条 固定消纳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固定消纳场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二)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包括突发事故、防洪抢险等固定消纳场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检查应急物资使用、储备情况,保障应急处理能力。

  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十八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固定消纳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十九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开展施工活动:

  (一)制定固定消纳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和技术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施工活动,逐步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二)建立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在分派施工任务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相关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由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三)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设立固定消纳场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照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四)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建立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等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六)按照建设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

  固定消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固定消纳场项目作业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第二节 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固定消纳场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指南布设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监测数据应当上传至建筑废弃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固定消纳场应当采取铁丝网、围挡等防护措施进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大口径管(涵)的管口、水深超过一米的沉淀池等应当设置安全护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固定消纳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四条 固定消纳场施工现场车辆、设备停放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固定消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 固定消纳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理及抢险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固定消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挡土坝、道路和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等施工与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固定消纳场堆填作业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阶段实施,实施前应当确定作业通道、作业平台、单元作业顺序。堆填时应当采用专用压实设备进行分层碾压,堆体每增厚一米应当进行一次压实度检测,分层碾压厚度和压实度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固定消纳场堆填过程和完成堆填作业的平台面外沿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反坡。每完成一级堆体台阶作业,堆体坡面应当有临时性防冲刷措施。

  固定消纳场堆填作业区应当设置标高指示杆,堆填达到设计标高后,完成堆填作业的平台应当及时修坡复绿。禁止超高、超量、超范围堆填。

  第二十八条 固定消纳场堆填体底部集水排水设施,应当在堆填作业前完成。堆体内集水排水设施及堆填区地表水临时排水设施的施工应当与填埋作业交替进行,并根据作业情况不断完善防洪排涝工程措施。永久性的堆填区地表水排水设施应当在堆体自然固结后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固定消纳场堆体、坝体建设完成后,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应当利用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堆体及坝体沉降、位移、含水量等指标进行定期或者实时监测。

  第三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第三十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场区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进行污染物监测。经监测发现产生环境污染时,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定市属、区属固定消纳场的环境污染原因,明确相关单位的治理主体责任,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固定消纳场出入口、进场道路、挡土坝及填埋作业区等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固定消纳场出入口、主要道路等须按规定进行硬底化,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场地出入口应当按规定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情况。总悬浮颗粒物(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应当接入全市统一监测、监管平台。

  固定消纳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口冲洗保洁工作,确保出场车辆车体整洁上路。冲洗槽每个开磅日至少换水一次,水槽和沉沙池内的泥沙每天清理一次。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备损坏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固定消纳场作业区内干燥易起尘的填埋作业面须洒水维持表面湿润,或者布设必要的雾炮设施或者自动喷淋装置,不间断开启降尘。完成填埋区域的裸露地面须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做到边施工、边覆盖、边绿化。

  第三十二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运营前应当完善永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防止项目区外汇水进入项目区。永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必须根据固定消纳场汇水面积、区域外来水情况,结合防洪、排水防涝等相关规划标准,合理选用防洪、排水标准,确保固定消纳场及周边区域排水通畅。

  固定消纳场堆填过程应当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作业面,避免大面积裸露带来水土流失和扬尘,建设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设施,防治水土流失。对暂时无法复绿的区域,应当及时覆盖土工布或者防尘布。固定消纳场内达到设计填埋标高,已完成作业的平台,应当按施工图要求及时复绿并布设永久排水、沉沙设施。

  固定消纳场项目施工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的运营部分包括建筑废弃物消纳过程中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的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收费、安保巡查以及应急响应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可以根据营运管理需要收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以促进减排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固定消纳场应对各类建筑废弃物处置单价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固定消纳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一)应当制定固定消纳场项目的运营组织方案,明确场区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开展运营管理工作;

  (二)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三)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固定消纳场项目生产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运营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固定消纳场进场道路、临时道路畅通、平整、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和减速带。

  固定消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进出场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一)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出场运输车辆进行组织指挥,引导其有序进场、倾卸及出场;

  (二)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进场时间、出入载重量、净重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信息、来源地信息等,核实联单运输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保存五年。

  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接入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实行电子联单管理。禁止未密闭装载、超量装载的运输车辆进场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固定消纳场出入口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计量器具,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安装配套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信息应当保存三个月。

  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场建筑废弃物进行准确计量,并建立规范完整的消纳台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量、监控系统,以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电脑、计量等设备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备用应急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无法电子记录的,应当人工记录,设备修复后应当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电子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十八条 固定消纳场未经批准不得消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业垃圾,不得消纳含水率高于百分之四十的工程渣土以及其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

  对于含水率不超过百分之四十、相关力学指标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渣土以及无法再利用的拆除废弃物,鼓励进行混合填埋。

  第三十九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进行随机抽样检查,进场物料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建筑废弃物的成分和物理性状可以采取观察的方式进行筛查,筛查应当进行视频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进行拍照和含水量检测。筛查和检测视频记录应当保存五年。

  运营单位应当按每一百车次抽查一车次,在前、中、后和底部四个部位各抽取一个样本作散铺检查,每一千车次抽查两车次,将全部建筑废弃物倾卸作散铺检查。

  第四十条 固定消纳场进场道路、收费站(含地磅区)、作业区应当布设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作,对场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一条 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下,固定消纳场项目施工、运营单位应当按政府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前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固定消纳场项目施工、运营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对边坡、排洪、排水等设施以及生活区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检查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理能力。如接到停产停业通知,应当做好人员撤离和值守安排等工作,定期报送防御进展情况,发现险情立即上报。

  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发生后,固定消纳场项目施工、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是否存在因暴雨冲刷等发生堆填体松动或者塌方等情况,有问题立即组织抢修或者保护加固,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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