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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建规〔2021〕 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8月11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绩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编制资金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

  第五条 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申报指南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参与单位,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不得委托第三方为项目申报单位。在线申报材料经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或电子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必须明确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应当合理可行,与申报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果紧密相关,采用量化指标与定性表述相结合方式。

  第八条 申报项目按规定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系统的,应当按要求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每年项目申报规模、类型遴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每个专家评审小组不少于3名专家,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本小组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专家评审程序包括:

  (一)材料评审。受理项目必须进行材料评审。由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方案审查或打分。材料审查未通过或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终止项目后续流程。

  (二)现场评审。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进行现场评审。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项目现场评审。各评审专家在项目现场考察后,按照评审方案进行测评或独立打分。

  (三)评审小组会审。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前期评审结果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后给出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审意见应科学、严谨,必须明确“推荐”或“不予推荐”。

  以上各评审环节所产生的评审表格,均须评审专家签名并标注日期。

  第十一条 项目投入资金需要审计的,由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评审意见为“不予推荐”的,不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

  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单一预算年度内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名单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拟扶持项目名单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组织复审或采用座谈会方式听取意见。受理、处理异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纳入拟资助项目库,根据年度规模控制择优列入年度计划,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列入拟资助项目库的项目1年有效,1年未获批自动清退。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拟资助项目库项目,主管部门将其清理出库。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通知受支持单位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协议应当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支持方式、申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等进行约定。资助协议文本由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和资助协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采取分期拨付的,第一次拨付金额不超过支持总额的70%。

  主管部门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或牵头申报单位。

  需要复核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九条 需要复核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遴选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复核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结论必须明确“复核通过”或“复核不通过”。结论为“复核不通过”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完善和后续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实施跟踪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一)受支持单位擅自变更申报项目建设运营内容,导致申报项目实际与申报书内容有明显差距或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项目情况的,主管部门责成受支持单位进行整改。

  (二)受支持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运营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

  (三)受支持单位违反资助协议规定情形,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究受支持单位责任。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孳息,受支持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被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

  2.存在重复申报且不主动撤回的;

  3.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将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受理、审核、复核、拨付等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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