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已通过消防审查合格,设计变更需要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发布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