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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额定输入电压220V,额定输入电流小于32A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急等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 建设运营管理

  第三条  充电设施建设选址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4.2规定。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停用、拆除)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将建设(停用、拆除)等相关信息在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项目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限额以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相关要求,到充电设施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并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申领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运营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产品出厂合格证、充电设施风险评估报告、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协议、安全管理组织图、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建设的充电设施进行核查,确认其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配建消防及防雷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及配建数量、位置说明。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设施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运营单位应在充电设施通电使用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开展充电设施故障识别、简单故障处理、重大故障应急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线路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的培训,并根据充电设施后期运行情况,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和配建消防及防雷设施完好情况列入日常巡查项目,并根据运营单位的培训内容对简单故障进行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故障或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运营单位进行维修或整改,并设置警示标识,待故障或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充电设施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充电设施,对充电设施进行检测与监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至少一次检查运营单位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如果发现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安全风险评估,应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充电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了向相关部门报告以外,应及时对充电设施实施停电措施。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在充电设施区域内张贴以下告知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充电安全操作卡;

  (二)应急处置告知卡;

  (三)应急器材分布卡;

  (四)警示标志告知卡;

  (五)充电设施信息公开卡。

  第十七条  对已达到使用年限或需报废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其拆除并恢复地貌。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排水系统保持畅通,防止积水。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和落实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运营单位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充电设施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方进行建设管理,其他事宜应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 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告知卡设置要求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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