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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的实际,我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电子邮箱:huangy@gjj.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缴存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含),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含),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公积金账户仍维持本条第二款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三、职工不符合《提取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要求,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四、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

  五、缴存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或者职工存在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六、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办理服务渠道完成网上申报及预约后,前往预约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欠缴投诉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有序受理职工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且结合职工业务办理情况适时调整预约受理量。

  七、职工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核查单位欠缴情况并且书面告知单位欠缴金额,单位未在异议期内对该欠缴金额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该欠缴金额进行追缴。

  八、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再次就同一诉求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九、本通知未作调整的其他内容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深公积金委〔2017〕1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深公积金规〔2019〕1号)规定的内容予以执行。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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