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见附件)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冲突,且已不适用于物业管理的新情况,现拟予以废止。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6月13日9:00至7月12日18:00 ,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20室(邮政编码:51803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yjg@zjj.sz.gov.cn。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