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死亡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共同申请人中重新确定申请人,新确定的申请人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保留其轮候排序;不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