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