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2.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3.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4.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继承人不满足“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条件的,可选择上述第2、3、4种方式之一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