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按照《办法》向住房保障受理部门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2.受理部门按照《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
3.申请人在缴款期限(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缴纳凭证及绿本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4.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