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按照《办法》向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2.受理部门按照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是否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书面意见。
3.予以优先回购的,受理部门按照《办法》的回购流程回购。
4.不予优先回购的,受理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申请人在缴款期限(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缴纳凭证及绿本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
5.申请人和买受人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房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