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条件,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73号令)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
(2)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具有本市户籍。
续发申请条件,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73号令)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人才证书有效期届满的,须期末评估合格。
(2)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具有本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