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拥有自有住房的,需携带购房合同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办理所承租住房延期退房手续。自购房合同约定的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若延期交付的,以开发商出具的实际交付的书面证明为准)起4个月内腾退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缴;超过上述退房期限1年以内腾退住房的,自超期之日起按市场商品房租金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