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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中应明确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局部或者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相关附件

  •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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