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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款“优化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具体有哪些调整

     一是已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按已批规划及原规定执行。

     二是未完成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相关要求,原则上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相关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应通过新增建设、存量房屋盘活、多元收购等各种渠道统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要求。

     三是“工改保”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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