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4119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不低于236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在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内,仍沿用当前缴存基数。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通知可通过以下路径查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通知公告。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