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缴存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述第三条规定涉及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头两位一般为11、12、51、52、91,其余的单位按灵活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阅了解。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转人工服务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