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等规定,单位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一次,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例如: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个人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内,仍沿用当前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