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等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文件精神,自2025年3月1日起,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520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等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文件精神,自2025年3月1日起,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