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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职工认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单位反映,也可向公积金中心反映。向公积金中心反映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法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