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入关怀版 简体 手机版
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住房公积金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中需先取得原贷款行同意,具体同意内容有哪些?如原贷款行不同意,公积金中心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答: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中有此项内容,主要是由于职工与原贷款银行存在商业性借款合同,对于提前还款的事项,原贷款银行在合同条款中列明需取得其同意。因此,职工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需向公积金中心承诺上述内容。该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前还款/全部结清行为已经获得原贷款批准,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如因原贷款不允许提前还款/全部结清而导致贷款无法发放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负责;二是对于用其他房产提供抵押和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职工原贷款的贷款账户,以便公积金贷款发放。   

  职工与原贷款银行已经存在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强制其原来已经规范的合同行为无效或不履行,所以公积金中心无权强制原贷款行必须同意职工的提前还款行为。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备案号:粤ICP备2023053213号 |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5
咨询电话:0755-12345 | 信访投诉电话、执法投诉电话:0755-83788218| 执法投诉邮箱:zcfgc@zjj.sz.gov.cn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信访投诉举报箱位置: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信访室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网站操作指引 - 友情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00号 无障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