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深建字〔2026〕86号),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6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缴存职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70万元;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合并计算可贷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3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同时符合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浮比例可以累加计算:
①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60%;
②初婚初育居民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分别上浮50%、70%,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上浮50%或70%;已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成年子女不纳入子女数量计算。
③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40%。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超过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且符合上述要求。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可通过以下路径查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政策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