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缴存。
退休员工和退休返聘员工已经不属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缴存主体。
停薪留职员工不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范围内。
符合在职职工标准的兼职人员应当缴存,但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只接受一个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