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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属于新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缴存,不满一个公积金计息年度,是否会进行计息?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金起息。

  住房公积金利息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为结息期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职工当年新开户缴存,实际缴存时间不满一个公积金年度的,以职工当年度实际每日账户余额之和作为累计计息积数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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