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金起息。
住房公积金利息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为结息期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职工中途办理公积金部分提取后,已提取资金自提取日划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起不再计息,账户剩余余额仍正常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