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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通知中提到:“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等并且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就同一诉求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予支持。”具体如何理解?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引导单位和职工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欠缴争议,推动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平稳有序解决。

  经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分期或分批补缴住房公积金。其中,对于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公积金补缴义务或者仍处于约定的补缴时间内的投诉事项,职工就同一约定事项向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的,中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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