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30号)三十五条,综合利用企业要消纳建筑废弃物,需按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纳备案,若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进行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将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该《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认定产品自综合利用产品名录中移除。最后,《办法》四十一条规定,综合利用企业需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台账,并定期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否则,将按《办法》第五十八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