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府令347号)第二十七条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依法办理完成直接发包审批或报建审批手续,且合同造价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成果文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一)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含中途结算)。
投资来源是市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投资来源是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报送区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投资来源复杂或者其他难以根据投资来源直接确定审核的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