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从鉴定机构名录中除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人员,处一千元罚款,且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二)未按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且对鉴定结果造成明显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