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资质证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