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消纳建筑废弃物;二是未经批准不得消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业垃圾,固定消纳场不得消纳含水率高于百分之四十的工程渣土以及其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三是采取建筑废弃物分类措施,不得超高超量堆放;四是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台账,并定期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五是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监督;六是不得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文件;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