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其中,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专项规划;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应当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消纳备案文件后,才能合法消纳建筑废弃物。
由于我市合法消纳场所存在动态变化,相关消纳场所信息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https://jzfqw.szsti.org/)上实行动态更新。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其中,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专项规划;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应当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消纳备案文件后,才能合法消纳建筑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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