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类型、综合利用工艺、产出以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并保存3年以上。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台账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消纳信息:接收建筑废弃物日期、来源、类型、运输车辆号牌和计量数据;
2.生产信息: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日期和批次、产品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设备、物料配比,以及配料计量数据、质量检测报告;
3.销售信息:销售日期、产品种类、数量、用途、去向、合同和发票;
4.排放信息: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数量、去向和排放备案文件;
5.影像资料:建筑废弃物进出厂区、产品生产等环节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
6.施工现场移动处理信息:建设单位同意开展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数量、型号及工艺,施工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和产品流向。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月将生产台账信息报送至区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