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30号令)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临时消纳点具有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二)场区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三)场区按照规定配备摊铺、碾压、除尘、降噪等机械和设施,场区出入口路面实行硬底化、采取冲洗保洁措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四)建筑废弃物消纳量及消纳周期核算的相关材料。
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临时消纳点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种类和设计消纳量等信息。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