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排查工作:
(一)调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二)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三)开展房屋基本情况调查和损伤、变形、沉降及倾斜情况调查;
(四)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五)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
(六)出具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七)将主要工程资料、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排查资料归档,并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排查工作:
(一)调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二)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三)开展房屋基本情况调查和损伤、变形、沉降及倾斜情况调查;
(四)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五)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
(六)出具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七)将主要工程资料、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排查资料归档,并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