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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机构在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工作时,应按照怎样的程序开展?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排查工作:

  (一)调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二)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三)开展房屋基本情况调查和损伤、变形、沉降及倾斜情况调查;

  (四)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五)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

  (六)出具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七)将主要工程资料、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排查资料归档,并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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