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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降低房屋室内地面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3.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或拆除承重墙体;

  5.采用超过设计允许值的装修荷载或使用荷载;

  6.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

  7.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8.拆改房屋中具有抗震、减震、隔震功能的结构构件,如隔震支座、钢支撑等;

  9.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居住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10.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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