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查机构在排查报告出具后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一)房屋建筑信息: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层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竣工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幕墙等;
(二)排查信息:排查机构名称、排查报告编号、结论、日期等;
(三)排查报告。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查机构在排查报告出具后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一)房屋建筑信息: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层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竣工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幕墙等;
(二)排查信息:排查机构名称、排查报告编号、结论、日期等;
(三)排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