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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

  (一)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

  (二)对简易建筑物、交通指示牌、电线杆、铁皮屋、彩钢瓦、广告牌、霓虹灯、水箱、宣传条幅、塑料膜、室外充气设施、遮阳网膜和树木等采取加固或者拆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采取措施以防止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以及窗户、玻璃幕墙等物品坠落。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强季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御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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