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排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一)出具虚假排查报告的;
(二)未按相应规范、标准进行排查、分析且对排查结论造成明显影响的;
(三)违法分包、转包排查业务的;
(四)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排查工作或者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排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一)出具虚假排查报告的;
(二)未按相应规范、标准进行排查、分析且对排查结论造成明显影响的;
(三)违法分包、转包排查业务的;
(四)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排查工作或者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