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入关怀版 简体 手机版
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工程建设

施工单位排放建筑废弃物需要专门设置排放管理人员吗?是否可以不设置?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30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监管员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等进行管理,核对并确认电子联单信息。使用纸质联单进行管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监管员签字确认后交由运输单位随车携带,并在纸质联单运转结束后留存一联联单备查。联单信息未经监管员确认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运出场地。

  施工单位未设置监管员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等进行监管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监管员未核对并确认电子联单信息的,责令改正,按照每次每车处五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主办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备案号:粤ICP备2023053213号 |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5
咨询电话:0755-12345 | 信访投诉电话、执法投诉电话:0755-83788218| 执法投诉邮箱:zcfgc@zjj.sz.gov.cn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信访投诉举报箱位置: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信访室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网站操作指引 - 友情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00号 无障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