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则和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审查与审批的规则与流程如下:
(1) 申报主体拟定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城市更新机构。
(2) 区城市更新机构在受理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查。
(3) 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批次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并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
(4) 公示结束后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5) 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6) 区城市更新机构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5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7) 市城市更新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