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获批准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权利人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形成或作为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的,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