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二)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由其共同委托的单一物业权利人或者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城市更新单元用地属于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由其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四)城市更新单元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五)旧住宅区更新单元计划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
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之前,应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