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修缮建筑物外观;
(二)加建电梯、连廊、楼梯和遮蔽通道等辅助性设施;
(三)完善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燃气、消防、安防、垃圾分类、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增设或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快递、停车场、充电设施、社会治安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
(五)保护、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
(六)改变建筑物功能;
(七)其他加建、改建、扩建或者局部拆建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修缮建筑物外观;
(二)加建电梯、连廊、楼梯和遮蔽通道等辅助性设施;
(三)完善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燃气、消防、安防、垃圾分类、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增设或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快递、停车场、充电设施、社会治安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
(五)保护、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
(六)改变建筑物功能;
(七)其他加建、改建、扩建或者局部拆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