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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排放建筑废弃物,可以通过陆路运往省内周边城市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吗?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6号)的相关规定,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前,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填写《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经消纳场所(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经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

  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可通过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进行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访问平台,点击“注册”,填写单位信息注册账号。待完善排放工程信息并绘制电子围栏后,点击“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填写运输单位、消纳场所信息并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经消纳场所及相应主管部门、排放监管部门审批后,完成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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